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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法律、社會及文化專業人員

2651 視覺藝術創作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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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務簡介

從事以雕刻、繪畫、漫畫、版畫或其他技巧創作視覺藝術作品之人員。

  • 工作內容
    (1)油畫、素描或雕刻品之構思與創作。
    (2)篩選藝術媒介、方法或創作材料;修復受損、污穢與褪色圖畫及其他藝術作品。
    (3)利用鉛筆、油墨、粉筆、油性漆、水彩或透過其他技巧之應用,創作具象或抽象之圖畫。
    (4)使用金屬、木材或其他材料進行繪畫、雕刻或蝕刻創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