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11 民意代表、高階主管及總執行長

1112 政府高階主管人員
搜尋
職務簡介 從事制定各級政府之政策、計畫、法令及規章,並規劃、指揮、協調及綜理政府活動之人員。監察委員及考試委員亦歸入本類。
  • 工作內容
    (1)決定或制定各級政府之政策,並規劃業務執行程序。
    (2)依照政府法規及政策,制定政府部門之目標。
    (3)檢視、評估及審核基層主管人員所呈報之文件與報告,並執行預算控管。
    (4)向立法院及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議報告相關政策、計畫或預算。
    (5)監督各級政府部門之政策、法令及規章之解釋與執行。